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策划方案,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审慎稳妥、扎实有序推进文昌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2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土改〔20**〕1号)和《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琼自然资改〔20**〕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系指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公共利益指的是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建设、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政府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开发边界范围内)实施成片开发建设的项目等。
对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且不属于省政府批准实施的成片开发用地,符合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不予征收,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开发或直接入市,但能源、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气、邮政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除外。
第三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地征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征收工作应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
第五条 土地征收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征地实施单位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项目征地实施机构。
第六条 建立征地工作联审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单位参加,负责协调推动全市征地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条 根据文昌市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需要,对经政府审查同意用地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征地实施单位对项目拟选址地块的现状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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