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登录
当前位置:二十一文明网>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成立民办幼儿园申请报告(精选文档)

成立民办幼儿园申请报告(精选文档)

时间:2023-09-12 12:30:4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成立民办幼儿园申请报告(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成立民办幼儿园申请报告(精选文档)

成立民办幼儿园的申请报告

  关于成立民办幼儿园的申请报告示例

**x教育局:

  1、阐述拟成立该幼儿园的必要作用及理由;明确由哪些举办者或个人发起成立。

  2、成立幼儿园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成立幼儿园的筹备情况(包括拟任该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及活动经费来源渠道;章程草案情况等)。

  4、成立幼儿园的招生区域及对象。

  5、成立幼儿园的场地、设备、仪器、图书资料、教学玩具等情况(指校园面积**平方米,设备仪器**台、**个、**辆、**条,图书资料**册、**份,材料名称等)。

  6、拟成立幼儿园法人承担的责任(包括保证正确的办园方向,坚持依法办园,服从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办园过程中所出现的法制和经济责任)。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事项办理须知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四)《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六、申办条件

  总体条件: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具体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为具有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国家机构不得举办民办幼儿园。

  5、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当签订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资产来源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幼儿园。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

全文已隐藏

(想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陆!)

推荐访问:幼儿园 申请报告 成立 成立民办幼儿园申请报告

版权所有:二十一文明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二十一文明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二十一文明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京ICP备1002631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