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城市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分的权属探析物业配套设施权属清册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公建 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与管
理的有关规定
MG129]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常房发[2004]116 号
为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管理,依法维护广大业主和 开发商的合法权益,解决因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不清、被挪用等原因 引起的矛盾与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国 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城 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权属界定与管理 作如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 定的内容实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及其使用功能。
二、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房屋权属性质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 套设施和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两种。
三、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是指建设成本已经列入 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建配套设施。这一类的公建配套设施中除了社 会公益性的配套设施以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房产行政主管部 门代为登记。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也 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除社会公益性的配套设施外)的经营收益归 全体业主所有,应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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