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城市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分的权属探析物业配套设施权属清册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公建 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与管
理的有关规定
MG129]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常房发[2004]116 号
为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管理,依法维护广大业主和 开发商的合法权益,解决因公建配套设施权属界定不清、被挪用等原因 引起的矛盾与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国 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城 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我市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权属界定与管理 作如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 定的内容实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及其使用功能。
二、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房屋权属性质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 套设施和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两种。
三、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是指建设成本已经列入 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建配套设施。这一类的公建配套设施中除了社 会公益性的配套设施以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房产行政主管部 门代为登记。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也 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除社会公益性的配套设施外)的经营收益归 全体业主所有,应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
四、新建住宅小区的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是指建设成本未列入小区 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建配套设施。这一类公建配套设施,按谁投资,谁 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须纳入小区 统一的物业管理。
五、新建住宅小区的车库(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属住宅建筑停车位 最低控制指标以内的,按非营业性公建认定,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 本,不得对外销售,交付使用后,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 管理;超出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进行配套并得到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建设的车库且没有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可以按营业性公建 认定,可以对外销售。所有车库一列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 ...
(想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