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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自 1995 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可有可无的事情,引发了劳动纠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我国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2]。这就是说,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二者可以自由协商劳动合同的内容。
(1)认识上不重视。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而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很少有或根本没有修改权。劳动者往往只有缔约或不缔约的选择自由,而不像缔结一般经济合同那样,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作出要约、承诺,即仅可以对劳动合同表示不接受,而不能提出反要约。这种局面实际上是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法律精神不相符的。
(2)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少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抓住员工怕失去工作的心理,无视法律法规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报酬偏低,与劳动付出不相符合。二是合同体现单方意思较为普遍。企业利用谋职者迫切求职的心态,在格式合同中大多只约定劳动者义务,出现诸如在岗不能结婚、生育、工伤自负等霸王条款,而对于劳动者权益则往往表述不清、要领模糊。合同条款不平等,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三是用人单位收取抵押物。个别企业在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以企业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抵押物,如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对此法律明文禁止,但是这似乎是某些企业的生财之道或者防止跳槽的有效手段[3]。
(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仸何情况下,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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