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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论文摘要 本文从我国流水作业式的诉讼结构入手结合检警关系的探究,同时对比外国的诉讼结构以及它们所确立的不同模式的检警关系分析得出我国的流水作业式的诉讼结构是导致警察不出庭的根本原因,并建议我国建立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改变我国的检警关系,配合新刑事诉讼法的改革,最终在实践中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论文关键词 警察出庭作证 以裁判为中心的诉讼结构 流水作业式诉讼结构 检警关系
一、警察出庭作证的内涵
纵观国内外的司法实践,警察在刑事诉讼中出庭作证的情况大致共有七种:第一,警察在非履行公务的过程中知悉了案件的相关情况,以一般公民的身份在法庭上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提供证言。第二,警察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出庭,如在妨害公务案件中,警察以被害人的身份出庭证实妨害公务犯罪事实的存在;第三,警察以案件鉴定人的身份就鉴定结论出庭接受质证;第四,警察在履行非侦查任务的过程中当场目击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作为非侦查人员向法庭提供证言。第五,警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就现场笔录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扣押财产的品种或数量、检验的物品取样或保管、身份等情况向法庭提供证言;第六,警察在民事实施庭审中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第七,警察因在刑事案件中从事侦查工作而知悉了案件的相关情况,就案件的侦破经过以及侦查行为和所收集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出庭作证。
在这七种情形中,有的情形警察是直接以普通证人身份出庭,有的是案件的鉴定人员身份,有的是以行政或者民事诉讼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而本文中所讨论的警察出庭作证仅指承办案件的警察在法庭审判中就其实施讯问、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侦查行为的过程进行陈述或者接受询问的这种情况,也就是参与侦查办案的警察证人 。
二、我国流水作业式诉讼结构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缺失
(一)我国警察出庭制度的现状及沿革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控辩双方不仅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作用愈来愈明显,二者之间的对抗性也日趋增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警察应否出庭这一问题作出了肯定的回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41条、343条的规定,公诉人可以建议启动侦查人员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38条也规定,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享有申请尚未出庭作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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