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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生态文明建设与我国海洋法体系的完善
党的报告首次单篇论述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绘制出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生态文明建设依托国土空间,依赖国土资源,生态文明建设大战略以优化和维护国土空间为第一要务。在我国的国土空间中,以海洋问题最为复杂和尖锐。由于我国海洋法基础薄弱,缺乏生态文明观的指引和整体的海洋强国战略,缺乏完整的海洋法体系,我国海洋法在应对海洋问题时常常捉襟见肘,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在海洋外交中的被动局面。建设生态文明和海洋强国,应该以尊重国际法为基础,完善健全本国海洋法。建设生态文明的中国需要全新的海洋意识和完备的海洋法体系。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海洋法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国土空间。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持续发展。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必须珍惜每一寸国土。[1]党的报告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任务。生态文明建设是系统工程,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依托国土空间,依赖国土资源。
国土空间不是一个法律范畴,但其外延等同于法律上的领土.领土概念一般存在于国际法中,主要指国家所领有的土地,即在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下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之上的领空。其中领水又包括内水和领海两个部分。领海是一国海岸或内水向外扩展到一定宽度,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海水带。[2]166领海是海洋的一部分,但是它不同于公海,一个国家的领海是从属于国家海岸线的那一部分海域。[3]409,103国际法建立在国家的观念之上,而国家的基础则是主权。主权,以一系列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为表现形态,建立于领土基础之上。没有国家领土,一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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