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试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认定问题,供大家参考。
论文摘要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起刑点均涉及数额,但相关司法解释却已明显落后于时代发展需要,导致司法实践中在数额的认定上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清理解决。 论文关键词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数额认定 刑法 我国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一共有八条,自213条开始至220条结束,基本涵盖了非法生产、销售、复制发行等涉及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及其标识、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现有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形态,尚属完备。而在这些犯罪规定中,情节和数额作为定罪起刑点,刑法并无确切规定,而是将此权力实际赋予了司法解释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高)。根据现有两高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三个司法解释(法释[2004]19号、法释[2007]6号和法发[2011]3号),基本上将情节都以金钱数额代替,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其实已成为了数额犯。除了刑法条文规定的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这两种数额认定标准之外,上述司法解释另规定了非法经营数额、货值金额,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造成损失数额这四种数额认定标准。 这六种数额认定标准散布在七条(因为八条规定的最后一条为单位犯罪规定,数额认定标准与自然人犯罪相同)犯罪规定之中,难免在认定上有重叠甚至冲突之处。司法解释机关也许在本意上是要尽可能对犯罪数额予以细化,以期构筑更严密的法网,但司法解释却并未将上述数额认定标准全部进行解释,仅仅解释了其中的两种,即销售金额和非法经营数额,更对二者与其他数额标准之间的关系只字未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这些数额进行理解和计算认定就至关重要。 一、司法解释中专门解释的销售金额和非法经营数额认定问题 1.销售金额认定问题。根据法释[2004]19号第9条之规定,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按照一般人理解,销售后所得的违法收入其实就是销售商品后所得的现金收入,有帐目、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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