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股东表决权议论,供大家参考。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
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论文摘要:股东;表决权;代理征集
公司是社会经济的细胞,是现代社会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也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公司所有和公司经营的关系是最为核心的新题目,而公司所有和公司经营关系中突出表现为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股东和股东之间的关系,焦点新题目就是股东表决权的新题目。股东表决权作为股东对自己投资的掌控工具,是股东在自己投资设立的公司中最根本的权利。它直接决定了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也决定了它在公司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表决权是公司法的第二特征。正如美国著名的公司法专家Easter-brook和Fischel以为的,假如说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最明显的特征,那么表决权则是第二个特征。
股东表决权代理的含义及产生
一、股东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是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基本新题目,股东表决权制度因此成为了公司法的重要制度,各国家对股东表决权都予以规定,我国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第43条、第104条和第107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表决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决议权、投票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所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体现,和股利分配请求权一样居于股东权序列的核心,是股东干预公司事务最为积极有效的手段。表决权可以股东本人亲身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即表决权可以授权代理行使。
二、股东表决权的代理征集
股东表决权代理的行使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是股东因时间和精力的有限而主动委托他人代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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