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日本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论文,供大家参考。
内容提要:日本法律中以非穷尽的方式列举了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各种行为,本文将其分为两大类,并结合日本法院在相关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判例解析了日本司法实践中对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及其应用。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事实中,日本司法实践仍然采取的是接触加相似,并排除合法来源的思路:对于接触除了实际的接触事实外,没有实际证据但被判断为显而易见的接触机会也在考虑因素之中;对于相似更加重视实质内容上的相似;对于合法来源的认定中重视获取信息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对于第三方明知或者应当知晓的认定中,重视其主观要件。此外,日本法律还特别对善意第三方转化为恶意第三方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关 键 词:不正当手段 获取 披露 使用 接触 相似 合法来源 第三方。 论文正文:
日本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TRIPS协定》中提到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阻止由其合法掌握的信息在未得到其同意的情况下,被以违反诚信商业做法的方式泄露、获得或使用。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在第2条第1款第4项至第9项中列举了各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其中包括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的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行为;第三人得知商业秘密为不正当获取时的获取、使用或披露行为;第三人在善意获得后,得知该商业秘密为不正当获取时的使用、披露行为;获得、使用或披露不正当披露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人已知该商业秘密为不正当披露时的使用、披露行为;第三人在善意获取后,得知该商业秘密为不正当披露时的使用、披露行为。
针对以上六种行为,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取、披露和使用行为,以及通过正规途径获取后的不正当使用、披露的行为。每一大类下面又可以再分为三小类。第一大类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得的行为,是指以盗窃、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中包括:(1)不正当获得商业秘密,以及使用、披露该商业秘密;(2)明知存在有不正当获取行为的获取、使用或披露行为;(3)事前不知,但事后得知存在有不正当获取行为时的使用、披露行为。第二大类为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商业秘密,但不正当披露的行为,比如基于雇佣关系的合法知悉后的不正当披露,其中包括:(1)获取、使用不正当披露的商业秘密的行为;(2)明知存在有不正当披露行为的获取、使用或披露行为;(3)事前不知,但事后得知存在有不正当披露时的使用、披露行为。下文将结合日本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具体解析上述两大类行为。
一、两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具体解析。
(一)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得行为。
1. 不正当获得商业秘密,以及使用、披露该商业秘密。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4项规定以盗窃、欺诈、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对获取的商业秘密的使用行为,披露行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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