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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浅析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一、就业歧视概述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就业歧视做出具体概念界定,要探讨此问题则务必对所谓就业歧视下定义。反观西方早期立法,法国《人权宣言》规定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个人能力担任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了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英国于 1965 年通过的《种族关系法》和美国于 1964 年通过的《民权法案》均未对此做出规定,早期立法规制就业歧视或许只是一种初步尝试,目的在于纠正实践当中存在的些许歧视现象。20 世纪初这种反歧视立法所关注之重点集中在保护形式上的平等,包括反对同种情形区别对待,反对对宗教、民族、年龄、性别等不同特征实施差别待遇。欧盟对此在《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中明确,基于法律面前每个人有权且平等地得到法律平等保护之基本原则,任何人依法拥有的权利都必须受必要保障,不因所在种族、肤色、民族、社会出身、言语、政治色彩、性别、财富、出生背景等方面得到特别歧视。在这种立法背景下,国际劳工组织的《关于就业歧视公约与建议书》为就业歧视一词做出了初步的规范性定义:所有依据政治观点、种族、性别、肤色、宗教、社会出身、血统或民族所作的差别待遇,都将不利于在就业抑或职业选择上保证权利平等和机遇均等,这便构成就业歧视。可以看出,对于什么是就业歧视,国内外并未对此达成共识。
本人认为,所谓就业歧视就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之后,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之后,或者在用人单位所实施的招录公告、员工聘用、职业培训、任职升迁、职业保障等一系列行为时,在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理由,以性别、种族、性格、地域、健康、年龄、体貌、户籍、婚育、学历、宗教、政治等为标准对基础条件相等或相似的劳动者进行不平等的限制和排斥,使其不能享受与他人相同的平等的工作待遇,导致劳动者的平等权受到践踏的一系列行为。
二、就业歧视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1、我国就业歧视现状
当下我国就业市场上,大量的存在着就业歧视现象。根据相关调查,将近百分之九十的招聘公告中出现了就业歧视条文,这些条文正好涵盖了上述的歧视标准,如性别、年龄和体貌等。就业歧视随着地方经济的竞争发展逐渐越演越烈,甚至有人认为就业歧视是行业规范、是领域准则,即俗称的潜规则.一方面企业强势,一方面劳工弱势,导致就业歧视现象早已司空见惯,加上国家本身对禁止就业歧视缺乏制度上的指引和程序上的普及,社会劳动救助机制缺失让反就业歧视不具备实际操作性和实施可能性,劳动者当然不敢维权、不能维权、不会维权。
2、我国就业歧视立法不足
从 1949 年到现在,我国的劳工立法在关注劳动者就业平等权方面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然而到目前为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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