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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 浅论夫妻共同财产执行问题刍议 》
论文摘要 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法院执行过程中的痼疾,本文在对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措施进行梳理并作简单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赋予法院直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力,但需作程序和条件上的限制,同时保障当事人救济途径的通畅。
论文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 执行 夫妻个人债务
一、案件回放及问题的提出
2010年,马某等人申请执行与缪某的民间借贷案件共16件,涉案金额140万元。执行过程中查明,缪某已经外逃,除了与叶某共有的一套商铺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缪某与叶某于2008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商铺归叶某所有,但因按揭款未付清,所以未过户。上述债务中,只有一笔5万余元发生在他们离婚之前。
对此,执行员先依法查封了该商铺,之后叶某找到法院:离婚时约定商铺是归我的,法院为什么查封执行员牢牢抓住夫妻共同财产这个突破口,向叶某说明:虽然你们离婚协议约定归你,但是对债权人并没有约束力,而且商铺没有变更登记,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其中5万余元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要承担还款义务。如果缪某不来配合执行,法院后续还要拍卖这个商铺。在经过了几个回合的交锋后,叶某终于同意收购共同财产中属于缪某的部分,案件最终顺利执结。
结果表面上是圆满的,但执行员却觉得侥幸,案件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也值得深思:比如法院执行机构是否可以直接将查封的房屋进行拍卖法院执行机构是否能够直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分如果可以该如何操作被执行人的配偶又是否有相应的途径寻求救济如果不可以,是否意味着法院的执行就此陷入僵局
二、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措施的述评
上述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老大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法院执行机构先行采取控制性的查封措施并无问题,但后续的执行是否必须等待达成分割协议或者经过析产诉讼确定被执行人应享有的份额之后方能继续执行如果在采取了控制性措施后,共有人没有达成分割协议,而且也无人提起析产诉讼,那么法院能否对被控制的共同财产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执行措施对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规定,导致了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同:
(一)通过达成分割协议或者经析产诉讼确定被执行人应享有的份额后才能继续执行
这是现状下最具合法性的一种做法,但实践中少见。因为达成分割协议的情形一般在夫妻离婚时才会出现,但即使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约定,也多是约定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较少有作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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