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矿井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矿井井下照明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照明管理,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二节 细 则
第三条 夜间工作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均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四条 地表照明电压应为220V。行灯或移动式照明电压,应不高于36V。在金属容器和潮湿地点作业,安全电压应不超过12V。
第五条 12V、36V、110V和220V的插座,应有区别标志。
地表380/220V的照明网络,熔断器或开关应安装在火
线上,不应装在中性线上。
第七条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第八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
(一)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破器材库、井下修理间、信号站、候车室等;
(二)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采区车场;
(三)有电机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人行道的集中胶带输送机巷道、有人行道的斜井、升降人员的绞车道、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以及交叉点等处;
(四)经常有人看管的机电设备处、移动式变电站;
(五)风门、安全出口;
(六)溜井井口、天井井口;
(七)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
第九条 井下固定式照明的单位面积安装功率及照度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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