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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10-18 12:27: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矿井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矿井安全管理制度

 矿井井下照明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照明管理,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二节 细 则

  第三条 夜间工作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均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四条 地表照明电压应为220V。行灯或移动式照明电压,应不高于36V。在金属容器和潮湿地点作业,安全电压应不超过12V。

 第五条 12V、36V、110V和220V的插座,应有区别标志。

 地表380/220V的照明网络,熔断器或开关应安装在火

 线上,不应装在中性线上。

 第七条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第八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

  (一)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破器材库、井下修理间、信号站、候车室等;

 (二)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采区车场;

 (三)有电机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人行道的集中胶带输送机巷道、有人行道的斜井、升降人员的绞车道、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以及交叉点等处;

 (四)经常有人看管的机电设备处、移动式变电站;

 (五)风门、安全出口;

 (六)溜井井口、天井井口;

 (七)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

 第九条 井下固定式照明的单位面积安装功率及照度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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