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浅谈如何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供大家参考。
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无疑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司法制度。它积极吸收了适合中国国情的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既包括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成就,又包含国外法治的有益成份,因而显示出比资本主义司法制度更博大的包容性和更明显的优越性。
在政治上,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体现出彻底的人民性,代表了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则实行两党或多党轮流坐庄制;
中国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国家权力,西方国家则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议会制,各党派集团往往注重的是争权夺利;
中国的'一府两院“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而西方国家大都以'三权鼎立“作为权利分割的平台,因彼此制约而不惜互相拆台。
由于这些根本不同的差别,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司法制度在运行机制上大相径庭。我们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的意识形态完全不同;
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摒弃了'三权分立“固有的负面因素;
我们坚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不是片面地强调'司法独立“;
我们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而不是仅仅强调'法律至上“。无论资本主义司法制度如何标榜其'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都难以掩饰其仅仅是维护少数人利益工具的狭隘性与虚伪性,都在否定源于人民主权的最高决策权和监督权,使少数人和党派集团的利益凌驾于人民的利益之上。
当然,评价一定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司法制度的优劣,不能仅从其本身孤立地和抽象地分析,而是要从特定的司法制度表象后的物质基础即经济基础中全面正确把握。中国选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与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自然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依照宪法规定,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因而具备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条件。同时又由于中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阶段,因此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实行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完全相同的司法制度,而必须立足自身国情与实际,不能盲目地照搬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司法理念、司法模式。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是一种科学的理论。它强调司法体制是一种互相独立、制约和协调的体制,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己任,具有服务大局的意识、坚持党的领导和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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