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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妊娠劳动合同可顺延
4 月 28 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前发现妊娠反应引发的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该院终审维持一审原判,确认原告韩某与被告某机械厂的劳动合同顺延到 20**3 月 7 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此间的工资报酬 910 元,同时给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5280 元。
原告韩某原系某机床厂(国营企业)女职工,于 ** 年入厂。**年,机床厂进行了改制,资产出售给苏某后,更名为某机械厂。企业改制后,韩某继续留在更名后的机械厂工作。韩某与机械厂续签合同至 20**12 月 31 日。20**12 月 1 日,机械厂书面通知韩某,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其于 20**1 月 10 日前到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领取经济补偿金等。
20**12 月 3 日,韩某工作时右眼受伤。同月 4 日、 6 日,医院诊治医师建议其休息 6 日。20**2 月 24 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同年 7 月 15 日,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伤残为零级(不够级)。20**1 月 4 日,机械厂向韩某邮寄了终止劳动合同书,注明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韩某到厂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经济补偿金。
20**1 月 8 日,机械厂知悉韩某怀孕,遂于同月 13 日在镇政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配合下书面通知韩某,要求其于 14 日到医院采取终止妊娠手术。2 月 6 日,韩某到医院妇产科实施了人工流产手术,
医师建议其休息 30 日。
另查明,** 年以来,韩某的月工资扣除社会保险后为 390 元。
20**1 月 14 日,韩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除对其它一些问题提出仲裁要求外,主要申请仲裁委顺延、续签合同。同年 9 月 3 日,仲裁委仲裁后,韩某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
原告韩某诉称,厂方通知与我终止劳动合同时,我正在病休期间,且 20**11 月底已有身孕,应当顺延、续签劳动合同。韩某同时还对其它事项提出了诉讼请求。
被告机械厂辩称:原告韩某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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