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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生法律论文

时间:2023-10-10 11:00: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院学生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学院学生法律论文

  篇1

  浅析农村电工招聘使用中的劳动纠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国发[199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9号)文件精神,全国各地在推进两改一同价(改革电力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工作中,在对过去亦工亦农的村组管电人员(简称村电工)招聘使用上,由于年龄原因,不能按照国家社保参保条件而未招聘使用的村电工,导致劳动纠纷现象突出,上诉(访)人数众多,据不完全统计,从2002年至2013年,福建、湖南、河南、四川等都相继出现了村电工集众上访和上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农村电力及村电工形成的历史

  1.农村电工的形成

  农村电工的形成主要是根据农村用电的历史所产生的,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0年-1982年集体办电时期,当时人民公社由区公所牵头,组织各生产队社员投工投劳,修建了微型或小型发电站,解决了个别乡镇和村组用电问题。同时,用上了电的乡镇或村组安排专人管理线路和抄表收费,乡电工、村电工、组电工应运而生。

  第二阶段:1982年-1988年群众建电时期。在国家实行农村包产到户时,各村组通过卖大集体时期的仓房、耕牛等,自筹资金和组织人力架设农村低压线路,使绝大部分群众用上了电。每个乡设一名乡电工(属乡八大员之一),每个村设村电工,每个组设组电工。

  第三阶段:1988年-1999年电力普及时期。随着农村集体、集资办电的兴起,90%的村组群众用上了电,用电照明得到了大面积普及各乡镇按照国家能源部1989年颁发的《乡电管站管理办法》(能源农电[1989]1286号)要求,成立了乡农电管理站;各村组用电按照台区总表计量的方式,由各村组安排人员(村电工)管理本村组线路并负责将电费收取后每月向乡农电管理站缴纳。

  第四阶段:1999年-2014年,两改一同价时期。1999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该通知的核心是两改一同价.即:改革农村电力体制,要求将所有的农电管理站改革为供电企业的供电所;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农村电网改造面达到100%.同时,国务院[1999]2号文件授权国家经贸委为两改一同价的实施部门。在此过程中,国家经贸委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915号、《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电力[2000]971号)。

  以上文件中,均明确指出将乡农电管理站改革成为供电企业的供电所后,对原有的村电工要通过考试合格后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农村电力资产由供电企业接收后通过降低电价的方式偿还。并没有要求接收农村电力资产就必须接收村电工。

  由于每个县的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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