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调查报告,供大家参考。
一、基本情况
1.《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以下简称《归档办法》)施行前,卷内材料的排序随意性大。
2.《归档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按照'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规定,民事、经济案件按照卷内目录内容排序装订归档,卷内材料较为有序。
3.1998年,开始探索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民事、经济案件根据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先后增加了'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限期举证通知书“等《归档办法》中卷内目录排序所没有的材料,而卷内目录的排序内容没有变,审判人员只是将新增材料随意装入卷内或附卷。
4.2002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及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先后又增加'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交换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证据交换笔录“、'追加当事人通知书“、'申请证人出庭、证据调查及批复“、'领取裁判文书通知书“等原卷内目录排序中所没有的内容。对此,在不改变《归档办法》排序原则的基础上,审判人员把出现的新材料按卷内目录中相应的内容穿插排列,但很不规范。
二、卷内文书材料排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归档办法》中'民事一审卷内目录“与当前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文书材料存在着脱节和不符现象,主要表现在:
1.《归档办法》中'民事一审卷内目录“有相当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司法改革发展的需要。大民事格局形成以前,民事案件与经济案件属不同类别的案件,民事卷内的目录内容只有20项,经济卷内的目录内容有26项,二者内容完全相同之处只有6项,不同之处有22项。随着大民事格局的形成,经济案件与民事案件统称为民商事案件,而目录内容无论是20项还是26项,均不适应当前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材料归档的需要。
2.大民事格局形成后,《归档办法》中'民事一审卷内目录“不能体现民商事一审案件卷内诉讼文书材料的新特点。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新增加了一些新的诉讼文书材料,如:立案时除了原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外,出现了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证据规定》施行后,当事人依据《证据规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答复的材料;
经当事人申请、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要进行证据交换制作的证据交换笔录;
转换程序通知书等与案件相关联又必须附卷的相关材料,但卷内目录又没有这些内容。因此,卷内目录急需增加这些新内容,以体现审判方式改革的新特点。
(二)对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序不重视
(想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陆!)
推荐访问: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调查报告 审案 调查报告 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