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关于我国民营经济调查报告,供大家参考。
一、民营经济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民营经济的地位不断得到提升
在我国民营经济伴随着思想的解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历了一个由限制到允许、到鼓励的发展历程。50年代初期,个体、私营经济在我国城乡生产、流通领域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建国初期,私营经济工业产值约占全国工业总产值75%以上。1954年,城乡个体手工业产值约为全国工业产值的20%。此外还有280万户、330万人从事个体商业,他们的商品零售额约占全国商品零售额的40%。经过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经济已全部消失。据1978年统计,全国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只有15万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中有两个重大的变化:一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替代计划经济,二是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共同发展替代单一公有制经济,二者密不可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私营企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起来,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在国家政治、法律、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地位得到不断巩固的加强,民营经济的地位主要在三个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1、理论地位的突破。长期以来,由于受左的影响,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认识不清,姓资还是姓社、姓公还是姓资的问题没有从理论上得到解决,对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限制和打击。关于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政策是在不断解放思想的基础上,在理论上不断创新的结果。民营经济逐步由限制到允许、鼓励,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地位。尤其是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将思想大解放向了新的高度,打破了长期以来束缚人们思想的姓资还是姓社姓公还是姓私的桎梏,理论上取得重大突破,民营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在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同志指出,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过渡时期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进一步明确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在理论上为民营经济定了位。
2、法律地位的突破。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提出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但尚未提出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6年以后,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3月,宪法修正案第六条修改增加内容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十一条明确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和管理。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载入了宪...
(想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陆!)
推荐访问:关于我国民营经济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 民营经济 我国